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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律师工资买房反悔拒付中介费 **判决应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红火,往常新疆哈密市也有了好几家房产中介公司。我国《合同法》将房产咨询公司定义为“居间人”,并规则“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拜托人应当依照商定支付报酬”。近日,哈密地域中级****审理了一**间合同纠葛案。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中间人,在促成一套房产的买卖买卖后,与买卖房屋者因中介费问题产生了纠葛。  
 
  李某在哈密市天马路运营某房产中介公司。2012年3月,个体户陈某拜托李某为其买一套二手房,并向李某交纳了2000元中介费。李某得到第三人的**即位于天山北路丽园小区的一套房产,李某通知陈某来**后,陈某与第三人同意买卖此房,于是陈某将10000元买房定金交给李某,李某扣除3000元作为第三人的中介费,将剩余7000元交给第三人。2012年3月6日,在李某的见证下,陈某与第三人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2012年3月8日,陈某与第三人在李某处撕毁了2012年3月6日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表示买卖不成。于是,李某、陈某、第三人签署了退房协议。李某在协议中载明:“经三方协商,由于甲方(第三人)缘由形成丽园小区房产买卖不成,中间方在确认甲方将房款及定金返还给乙方(陈某)后,退回甲方中介费2000元,退还乙方中介费1000元,甲方此房在协议签名后两年内不得买卖,如违约甲方赔偿中间方50000元违约金;乙方及其**属退房协议签署后两年内不得买甲方的丽园小区房产。如经中间方发现,乙方赔偿中间方50000元违约金。”之后,李某分别收取了甲方(第三人)乙方(陈某)的1000元中介费。  
 
  退房协议签署后,李某向陈某退还中介费1000元,向第三人退还中介费2000元。李某后来得知陈某与第三人于2012年3月12日就涉案房屋办理了过户,在请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未果后,李某向**提**讼。
 
  **审理该案后,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拜托人应当依照商定支付报酬”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誉的准绳”的规则,以为李某、陈某及第三人在该案触及的房产买卖中应遵照老实信誉的准绳。
 
  **以为,从陈某与第三人于2012年3月6日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3月8日三方当事人签署退房协议及3月14陈某与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看,陈某与第三人在该案房产买卖中存在违背老实信誉准绳的情形。退房协议中关于陈某及其亲属退房协议签署后两年内不得买该房产的商定,实践是**双方实行在李某的促成下达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表示,**予以支持,但该条款对违约金的商定过高。最终,**判决陈某于支付李某违约金4000元,第三人不承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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