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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律师收入男子**房屋后不协助买房人办理

   将本人的房屋卖给别人,别人付清**款后却不辅佐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被别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石城县****对一**屋买卖合同纠葛案作出一审讯决,被告温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辅佐被告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张先生担负。
 
  2007年农历3月21日,被告张先生、被告温先生经协商订立了一份《房屋**字据》,即被告温先生将本人坐落在县城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以14.8万元的价钱转让给被告张先生。同时双方商定,由被告提供房屋产权手续辅佐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担负。双方签字后,被告当即付清了全部**款,被告也及时将房屋托付给被告运用至今。但事后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经被告屡次请求被告提供相关手续,但被告未予辅佐,致使被告所**屋不断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被告诉至**,请求被告提供相关房产手续,并辅佐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注销手续。
 
  一审**经审理以为,被告张先生、被告温先生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其内容未违背法律规则,应属有效,双方均应盲目实行。协议书中已商定由被告辅佐被告办理房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但被告未按协议实行,故被告请求被告提供相关房产手续,并辅佐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注销的诉请契合法律规则,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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